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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公告(發文機構: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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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小麥、大麥、玉米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草案:刪除陶斯松等3種農藥23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亞醌蟎等22種農藥101項殘留容許量、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以及增列「火龍果花」及「蘘荷」列屬草木本植物,並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 113.1.24
桶裝業務用油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避免外界誤解該行政規則作為減輕罰鍰之依據,酌修第二點文字: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E),其加權倍數從「得大於1或小於1」調整為「不得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載於裁罰之書面處分中。 112.12.15
大豆、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阿巴汀等26種農藥於81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11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11.10
食用油脂 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從油脂原料來源至製造加工過程,指引操作原則供業者依循,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112.09.22
大豆、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增修訂阿巴汀等26種農藥於81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11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7.24
家禽、蛋、飼料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修訂之布舍瑞林等4種動物用藥品。 112.07.13
大豆、大麥、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農藥殘留容許量,刪除滅紋等種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環克座等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6.15
蛋品 修正「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洗選蛋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112.06.08
食用油脂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112.05.29
精製植物油脂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 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甜菊醣苷等17項) :修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標準,增訂「活化酸性白土之使用範圍及限量」及其它17項食品添加物標準。 112.03.14
家禽、蛋、飼料 [草案]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增修訂之布舍瑞林等4種動物用藥品。 112.02.23
[草案]預告修正「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洗選蛋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指引操作原則作業,以降低洗選生鮮蛋品遭受污染(沙門氏菌)之風險。 112.02.21
大豆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Afidopyropen等19種農藥107項殘留容許量。 112.02.17
大豆、大麥、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農藥殘留容許量,刪除滅紋等種農藥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環克座等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02.07
大豆、大麥、小麥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亞醌蟎、歐殺松、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新增派本克殘留容許量。 111.11.01
大豆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Afidopyropen (大豆≦0.01 ppm) 111.10.05
大豆、大麥、小麥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修訂亞醌蟎、歐殺松、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新增派本克殘留容許量。 111.06.23
食用油脂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111.05.31
大豆、大麥、小麥、麵粉、精製大豆油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殺蟲劑/陶斯松於於大豆、大麥、小麥、麵粉之殘留量≦0.02 ppm;精製大豆油之殘留量≦0.01 ppm。 111.05.25
代工飼料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海樂奎喏)」及「泰地羅新」在豬部位殘留容許量。 111.05.11
家禽、蛋、飼料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 增修訂白克列等六種農藥。
2 刪除亞環錫等六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1.04.19
大豆、大麥、小麥、麵粉、精製大豆油 [草案]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殺蟲劑/陶斯松於於大豆、大麥、小麥、麵粉之殘留量≦0.02 ppm;精製大豆油之殘留量≦0.01 ppm。 111.02.09
代工飼料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111.01.26
食用油脂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111.01.26
家禽、蛋、飼料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110.12.01
大麥、小麥、玉米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 110.08.18
畜肉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及「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之殘留容許量。 110.06.24
大麥、小麥、玉米 [草案]修正除草劑Bicyclopyrone 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中,大麥及小麥:≦ 0.04 ppm、玉米:≦ 0.03 ppm。 110.04.07
畜肉 [草案]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及「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之殘留容許量。 110.02.24
食品標準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毆殺松等十四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百里酚於蜂產品得免訂容許量之規定;修正Chlormequat 之普通名稱為克美素。 110.01.27
食品作業指引 [草案]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 109.09.25
食品標準 增訂萊克多巴胺在豬的殘留容許量 109.09.17
禽畜蛋品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109.08.12
禽畜蛋品 [草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09.07.29草案擬定待確認
黃豆、小麥、禽畜蛋品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 1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