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內部控制上的品質及可靠程度,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有關審計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111.06.23-114.06.22)
職稱 |
姓名 |
備註 |
召集人 |
陸醒華 |
獨立董事 |
委員 |
連仁隆 |
獨立董事 |
委員 |
王上仁 |
獨立董事 |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
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酌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10號公報規定之情事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本公司111年11月10日審計委員會及111年11月10日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廖婉怡會計師及陳招美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111年度運作情形(重要決議結果):
開會日期 |
議案內容 |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 |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111.03.25 |
1.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一○年度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3.本公司一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4.本公司為因應台中港區油脂廠興建完成之整體資金規劃,向玉山銀行申請新台幣15億元綜合貸款額度案。
5.本公司為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股)有限公司背書保證。
6.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同意 |
董事會通過 |
111.05.12
|
1.本公司一一一年第一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修訂本公司「組織結構」。
3.修訂本公司「會計制度」部分條文。 |
同意 |
董事會通過 |
111.08.10 |
1.本公司一一一年第二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本公司為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
3.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部分條文。 |
同意 |
董事會通過 |
111.11.10 |
1.本公司一一一年第三季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2.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3.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稽核計劃。
4.訂定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5.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部分條文。 |
同意 |
董事會通過 |